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加大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负责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