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工程实行分级管理:
(一)大型及跨市、州行政区域的中型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中型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小(1)型水利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小(1)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小(2)型水利工程,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位于城镇上游位置的重要水库,可以提高一级管理。上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其主管部门确定管理权限和管理方式。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有者负责管理,或者采取拍卖、租赁、承包、委托等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和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