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国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划定,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按照分级管理规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由水利工程的所有者、管理者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5,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