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醉酒驾驶;
(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追逐竞驶;
(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或者单手扶持行驶;
(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六)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