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通行第十九条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醉酒驾驶;(二)超速行驶、逆向行驶或者追逐竞驶;(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双手离把或者单手扶持行驶;(四)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五)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六)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