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二)按照规定悬挂号牌,保持号牌清晰、完整;
(三)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通行,服从交通指挥;
(四)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减速慢行;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七)载物的长、宽、高符合法定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