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厂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新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相关规划同步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制定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参与等方式,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不具备建设条件的,可以依法划定一个或者多个相对独立的安全区域,设置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小型集中临时充电点,满足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需求。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参与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及运营。

Local Regulations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