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曲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30,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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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articles
(2024年8月27日那曲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加强民族团结,推动新时代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一)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加强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引导,组织村(居)民依法制定和实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培育文明乡风。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支持和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人物、教育工作者、志愿者、社会公众人物、窗口服务人员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话不讲,不利于民族团结的事不做,人人都做民族团结的守护者;
(二)衣着整洁得体,言行举止文明,不大声喧哗,不争吵谩骂,不使用粗言秽语,不在火车站、长途客运站等场所喊站揽客;
(三)等候服务时自觉依次排队,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乘坐自动扶梯依次有序,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四)开展广场舞、文艺表演、体育锻炼以及其他群众性活动时,遵守活动规定,服从现场管理,控制好相关活动设施音量,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
(五)爱护公共设施,不攀爬、跨越围栏、栅栏等设施,合理使用公共座椅和其他设施;
(六)遇突发事件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盲目聚集、围观,不散布不实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
(一)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爱护市容环境,维护市容整洁,严格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垃圾,不乱扔垃圾、杂物,不随地吐痰、便溺;
(二)不放任牦牛等家畜家禽在建成区街道上散游;
(三)不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时合理避开他人;
(四)履行传染病防治相关义务,主动配合执行预防、控制以及应急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五)不在树木、地面、建(构)筑物和其他公共设施上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不在城镇建(构)筑物临街外墙面晾晒、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的物品;
(六)不向河流、水库、池塘等水体及其沿岸倾倒、丢弃废弃物、病死畜禽;
(七)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焚烧废纸、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八)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九)文明如厕,保持公共厕所干净卫生;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环境卫生文明行为规范。
(一)文明用餐,提倡使用公筷公勺、消毒餐具,不劝酒、不拼酒、不酗酒,珍惜粮食,杜绝粮食和食物浪费;
(二)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应当科学佩戴口罩;
(三)遵守饲养宠物的相关规定,定期为饲养宠物接种狂犬病疫苗及其他免疫疫苗,不虐待、遗弃宠物,携带宠物出户时,应当束链牵领或者采取其他约束措施,主动避让他人,及时清理宠物粪便;
(四)抵制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五)低碳生活、绿色出行,节约油、水、电、气等公共资源,优先选择步行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生活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应当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礼让军车、校车;通过人行横道时,礼让行人,行经积水路段时,减速慢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停车,不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视频,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盲道、人行道和消防、医疗急救等通道;
(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不干扰驾驶人安全行车,有序上下车,不抢座、霸座,主动为老、弱、病、残、孕、幼等有需要的乘客让座,不食用具有特殊气味或者刺激性气味食物;
(四)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五)机动车驾驶人及乘车人下车时,应当观察车辆侧方和后方通行状况,避免妨碍他人通行,不随意横穿道路、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不得停留、嬉闹,不随意横穿道路、翻越道路隔离设施,遇车辆礼让时迅速安全通过;
(七)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时,遵守有关规定,爱护车辆及设施,使用后规范有序停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出行行为规范。
(一)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二)尊重英雄人物,保护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所内瞻仰、祭奠、参观,遵守相关制度和礼仪规范,自觉维护庄严肃穆的氛围;
(三)爱护文物古迹,不攀爬、触摸文物,不乱涂乱划,拍照摄像时,遵守有关规定;
(四)在景区景点内服从引导和管理,不从事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
(五)不采摘、采挖景区景点野生植物,不追逐、捕捉、投打、乱喂野生动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旅游行为规范。
(一)尊重医务人员和医学规律,遵守医疗秩序,保持诊疗场所的整洁和安静;
(二)尊重他人隐私,保持就诊距离,不影响医务人员为他人诊疗;
(三)遵守各项诊疗服务制度,尊重和配合医护人员工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明就医行为规范。
(一)弘扬拥军优属优良传统,关爱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和退伍军人;
(二)尊重、宣扬军人、退伍军人、功臣模范;
(三)尊重、关爱军人及其家属;
(四)为军人(军属)以及退伍军人依法优先提供支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拥军优属行为规范。
(一)不从建(构)筑物中向外抛掷物品,不违法搭建,不侵占公共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等;
(二)不在住宅小区、院落、楼道等公共区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绿地,不在公共区域或者禁养区域饲养家禽或者家畜;
(三)进行装修装饰、聚会聚餐、健身歌舞等活动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四)遵守电动车辆管理有关规定,电动车辆不进入电梯,不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不私拉乱接电线为电动车充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区行为规范。
(一)保护他人隐私,不通过发帖、评论等方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二)遵守网络行为规范,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不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浏览、不转发不良信息,自觉抵制境外非法网络群组;
(三)不拨打骚扰电话,不发送骚扰信息;
(四)不发表有损英雄、模范人物形象的言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网络文明行为规范。
(一)弘扬勤俭节约传统美德,树立正确消费观,养成勤俭节约消费的习惯,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二)移风易俗、节俭办喜事、丧事,不大操大办、不互相攀比;
(三)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
(四)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五)关心关爱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失独家庭、残疾人等社会群体;
(六)从事经营活动时,诚信守法、态度谦和、以礼待客;
(七)不能以经济利益为目的,违背公序良俗和乡规民约、居民公约;
(八)其他应当倡导的文明行为。
(一)采取合法、适当方式,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
(二)开展扶贫、济困、助残、救灾等慈善公益活动;
(三)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遗体器官,无偿献血;
(四)参加各类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五)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现场紧急救助;
(六)其他应当鼓励实施的文明行为。
Chapter 3实施与监督
(一)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学风;
(二)加强中华优秀文化传承教育,加强学生文明行为养成教育、礼仪礼节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
(三)完善校园文化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校园文化活动,培育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四)净化、绿化、美化校园环境,建设美丽校园;
(五)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防止校园欺凌,建设安全文明校园;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