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建立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拟定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各项措施,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和评估考核等工作:
(一)组织开展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二)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建立文明行为表扬、奖励、扶助制度,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纠正和制止不文明行为;
(三)定期开展文明行为情况社会调查,做好民意征集和测评等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
(四)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其他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