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8,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4年8月30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等特殊车辆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公共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由建筑物配建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位于道路红线以外、为特定对象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住宅小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停车场等。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内划设的面向公众服务的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市直园区管委会依法行使本园区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的停车场管理、共享停车等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停车管理与服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可以依法确定本级停车场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管理和违法停车治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人民防空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经批准实施的停车场专项规划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应当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交通枢纽、医院、学校、旅游景区、大中型商贸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中应当明确公共停车泊位的配置比例。
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应当符合用地、建设、经营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标准。
纳入《特种设备目录》管理的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的相关规定,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之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临时停车场设置的程序、标准和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擅自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不得影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对停车泊位进行编码;
(四)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路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优化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擅自设置、拆除、损坏停车泊位和停车标志、标线等停车设施;
(二)擅自设置充电设施和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其他非法占用、损坏或者改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其正常使用的行为。
在交通客运换乘场站、学校、医院等人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周边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
设置时段性机动车停放区域和机动车临停快走区域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公示停放时段、停放范围等内容。
Chapter 3管理与服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定期组织全市停车资源普查和局部地区停车资源专项调查,并将结果纳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停车场相关信息与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共享。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停车收费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法自行确定收费标准。
(一)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场、汽车站等交通枢纽的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十五分钟的;在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其他停车场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的;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行政执法车等执行任务的;
(三)残疾人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的;
(四)在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免费时段和场所停放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对停车时长不足三十分钟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营业执照;
(二)场所合法使用资料;
(三)停车场平面示意图;
(四)停车泊位类型、数量,设施设备清单;
(五)停车场管理制度;
(六)接入智慧停车公共服务系统情况说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报送资料规范齐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向停车场经营者出具备案证明。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变更备案信息。
公共停车场停止经营服务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告知原备案机关,同步向社会公示,并拆除停车场标志、标识。
(一)在停车场入口显著位置公示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收费标准、停车泊位信息和监督电话等内容;
(二)制定经营服务、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防汛等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三)维护停车秩序,保持停车场内通道畅通;
(四)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五)按照核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得超额停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提供停车服务;
(六)按照规定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监控等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鼓励有条件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非工作日或者非工作时间段向社会免费开放内部停车场。
鼓励个人将有权使用的停车泊位错时共享。
住宅小区内配建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停车需求的,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消防通道及绿地的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在住宅小区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场地依法设置停车泊位。
业主共有停车场停车服务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公示。
鼓励车位充足的住宅小区与周边车位不足区域共享停车资源。
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继续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期限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结束后,应当立即自行撤除并恢复原貌。
重大节假日期间,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可以免费停车。
(一)设置标志牌,公布管理单位信息、收费标准、停车泊位数量、停放时段、停放方向、停放车辆类型和监督投诉电话;
(二)制定、落实停车秩序巡查和监管制度;
(三)按照规定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
(四)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智能化管理;
(五)保持设施正常运行,并妥善保管车辆出入登记、视频或者图片等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一)接受停车场管理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志、标线有序停放车辆,不得占用或者堵塞人行道、应急通道、消防通道等;
(二)合理使用场内设施设备,不得破坏停车场相关设施设备;
(三)非残疾人专用车辆不得占用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四)非充电需要,不得占用配备有充电设备的公共泊位;
(五)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支付停车服务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