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机构养老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健康和信息档案,收集并妥善保管服务合同等相关资料。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合同期满后五年。养老机构停办的,应当将老年人相关信息档案按规定移交给承接服务的养老机构;没有承接机构或者老年人不再入住养老机构的,应当移交属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管理。养老机构不得泄露老年人及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和隐私。地方法规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