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6,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1 articles
(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2月13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是指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料、糖料、蔬菜、茶树、桑树、烟草、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农作物范围的果树、花卉和中药材。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力量,并将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站(点)建设运维、绿色防控技术推广、阻断措施应用、应急处置以及农药安全性和有效性监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农业生产需要,明确承担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指导工作的机构,配备植物保护(以下简称植保)专业技术人员,组织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协助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农业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作物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服务。
财政、科学技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的相关工作。
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知识和技术的学习,依法做好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
供销合作社应当指导所属相关企业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农药供应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等社会化服务,发挥为农服务功能。
具有植保专业技术能力的科技特派员应当发挥专业优势,推广农作物病虫害先进防控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防治。
开展农作物新品种审定、认定时,应当将农作物对其主要病虫的抗性作为重要指标。省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病虫的发生、变化趋势提出和调整农作物的主要病虫名单,并组织做好品种抗病虫性的监测评估。
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开展农作物抗病虫育种、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技术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应当具备农作物病虫害动态监测、虫情预警和处置情况反馈、统防统治信息管理等功能,实现农作物病虫害自动监测调查、智能分析研判、精准预报防治,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系统互联互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植保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建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布局,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站(点)的建设运维工作,配备智能化监测设施设备,并健全运行管理制度。
需要在农田、果园等农业生产经营场所安装监测设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因安装监测设施或者实施监测活动给农业生产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应当包括农作物发生以及可能发生病虫害的种类、时间、范围、程度、预防控制措施以及安全合理使用农药提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提醒等内容。
植保工作机构应当通过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等途径,将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信息精准通知农业生产经营者。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公益宣传,及时播发、刊登当地植保工作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在村公告栏、活动中心等场所公告农作物病虫害预报。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监测预报的气象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工作实施计划,落实农业机械设备购置补贴政策,推动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开展统防统治作业。
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当及时将服务信息录入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
鼓励规模农业生产经营者与小农户建立联结机制,辐射带动小农户共同做好统防统治工作。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或者联合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队伍,为组织成员提供服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
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技术规范,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布局编制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技术指南,指导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
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者应当做好作业信息系统与植保数字化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的所有者、使用者应当配合做好病虫害防治的数据共享。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施药作业相适应的保险产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对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投保相关保险给予政策扶持。
存在农作物病虫害较大风险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治理方案要求,组织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农业生产经营者等采取灭茬、翻耕、灌水、清除农作物病残体等有效阻断措施。
农作物病虫害暴发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向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建议和有关情况,适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和调配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所需的资金和物资。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的控制工作。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办理农药生产许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生产厂址是否属于相应等级的化工园区、工业园区范围等信息进行核实。需要生产厂址所在地的园区管委会配合开展核实工作的,园区管委会应当予以配合,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病虫害发生规律和趋势,明确本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化学农药施用额度,加强化学农药的使用指导、调查、监测和评估,引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定额科学使用化学农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使用过程中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技术指导,减少农药对环境的危害。
农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告植保工作机构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预报,公开农药使用咨询方式,及时解答有关询问。
农业生产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在特定区域、特定时段内或者对特定农作物使用列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的农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归集和运输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包装废弃物集中处置的指导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农药使用者应当及时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并交回农药经营者或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站点,不得随意丢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