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病虫害的监测与预报、预防与控制、应急处置等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是指粮食、棉花、油料(木本油料除外)、麻料、糖料、蔬菜、茶树、桑树、烟草、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列入农作物范围的果树、花卉和中药材。
本条例所称农作物病虫害,是指危害农作物及其产品的病、虫、草、鼠等有害生物。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