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3, 2024
- In force from
- August 3, 2024
- Articles
- 54 articles
(2018年4月12日茂名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6月27日茂名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茂名市露天矿生态公园保护管理条例〉〈茂名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范围为:东至茂南区新坡镇黄塘村民委员会汉车村,南至茂南区公馆镇油甘窝村民委员会古城山村,西至茂南区金塘镇上垌村民委员会杨美埇村,北至茂南区金塘镇牙象村民委员会木头塘村。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茂南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公园的规划实施、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工作。茂南区人民政府生态公园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生态公园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公馆、新坡、金塘等镇人民政府和露天矿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属地责任,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生态公园周边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态公园的保护、管理与宣传教育工作。
(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生态公园的自然资源、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保护工作;
(二)建立健全生态公园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生态公园相关设施;
(四)负责绿化美化建设和卫生保洁工作;
(五)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范围标定、设立和维护界桩、界碑;
(六)开展科学普及和文化教育活动;
(七)维护生态公园公共秩序,编制和实施安全应急预案;
(八)其他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与露天矿文化保护、传承和发展相关的资金和物品,支持生态公园的建设和发展,为生态公园保护工作提供志愿服务。
Chapter 2规划与建设
编制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公众和专家意见。规划依法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查阅。
生态公园总体规划是生态公园建设、保护、利用、监督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确需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当按原报批程序报送审批。
(一)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可持续发展,合理利用;
(二)突出生态公园特色;
(三)统筹兼顾,分步开发,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
(一)生态公园的概况和评价;
(二)生态公园总体布局与功能分区;
(三)生态公园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矿业遗迹、地质遗迹的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
(四)交通专项规划;
(五)景区规划;
(六)公共配套设施和市政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七)标识系统;
(八)信息化建设专项规划。
生态公园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生态公园的总体规划。
建设项目应当与相关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境卫生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建设项目的性质、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与生态公园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
对不符合生态公园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施改造、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予以补偿。
景区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充分保护原始地形地貌,合理保护与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游乐项目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损害生态公园绿化及环境质量,其中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等手续。
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定期维修和保养,保护游客人身安全。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出入口、停车场、公共交通站点,加强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建设。
公共厕所应当注重与周边环境协调,按照相关行业标准配备功能齐全、便利实用的卫生设施,提高女性厕所比例,配备无障碍专用厕所和方便亲人协助老人、幼儿及行动不便者使用的公共厕所。
Chapter 3保护与利用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生态公园的保护对象进行调查,并登记在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侵占和破坏生态公园的界桩、界碑和标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或者以建设工程、清淤等名义非法侵占或者变相盗采生态公园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资源。生态公园内经批准的建设工程、清淤等项目产生的高岭土、油页岩等矿产品,由茂南区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填堵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水体、水面,因公共设施、旅游等配套设施需要利用水体、水面的,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汛期水位及其变化幅度,由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确定。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统筹兼顾生态公园周边居民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其它用水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生态公园好心湖取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生态公园好心湖捕捞、养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擅自迁移生态公园的古树名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损毁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
在生态公园从事科研、考察、公益、采集标本等活动,应当在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时间、地点、路线和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托生态公园的矿业遗迹和博物馆,展示高岭土、油页岩的生产和应用链条,开发旅游、科普教育项目。
(一)实施放生活动;
(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
(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与管理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巡查,在崩塌、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区域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对危险的区域进行加固处理。
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督促输油管道企业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在管道沿线设置管道标志。管道标志毁损或者安全警示不清的,管道企业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新。
出现暴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或者遭遇地震等自然灾害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关闭旅游项目,并疏导游客安全离开。
大型活动不得在输油管道安全距离范围内举行。
茂南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态公园游乐设施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处理发现的安全隐患。
除生态公园管理机构投放的轻量交通设备外,任何车辆不得擅自进入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内环湖路。
生态公园的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理,有机易腐垃圾和园林废弃物优先就地就近无害化处理,其它垃圾纳入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
生态公园的公共厕所应当免费对外开放并安排专人进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指定的经营场所外摆卖或者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
Chapter 5法律责任
擅自迁移生态公园古树名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擅自迁移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古树名木死亡的,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实施放生活动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张贴宣传品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