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生态公园地质遗迹及其风貌的,由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予以补救,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