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生态公园内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实施放生活动;
(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
(五)其他对生态公园环境造成破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