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实施放生活动的,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对放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在允许区域外游泳、划船、野炊、烧烤、露营等的,由城管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携带无有效约束的犬类或者其他具有攻击性的宠物进入生态公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