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生态公园好心湖的常规水位应当保持在珠江基面高程13.5米、正负0.5米的范围内。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围时,生态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报告及时处置。

生态公园好心湖的汛期水位及其变化幅度,由防汛指挥机构协调水行政、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确定。

茂南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相应的取水、调水基础设施,统筹兼顾生态公园周边居民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以及其它用水需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生态公园好心湖取水。

Local Regulations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