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8,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28,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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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4年3月31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血防工作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血防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血防工作职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血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对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的血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血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一)防治血吸虫病效果显著的;
(二)血防科研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在血防区从事血防工作满十五年的;
(四)在非血防区发现疫情并证实为新血防区的;
(五)其他需要给予表彰、奖励的情形。
Chapter 2管理和监督
(一)宣传贯彻并组织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组织起草本行政区域血防规划;
(三)对人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进行技术指导;
(四)组织、指导调查钉螺分布和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五)调查、处理血吸虫病疫情;
(六)受理有关血防工作的举报和投诉,负责调查处理血防违法行为;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血防及其科研机构所需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二)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有关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对血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三)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结合农业生产及种植业、养殖业结构调整,改造疫区农业生态环境;负责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疫情监测、防治技术指导;推进农业机械化耕作;实施水田改旱地、沼气池建设等措施预防血吸虫病传播。结合相关项目的安排,改造有螺环境,有效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四)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将湖泊和河流治理、农村饮水安全、灌区改造等水利血防项目纳入水利建设规划,统筹建设。
(五)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抑螺防病林、重点防护林、湿地及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血防项目,开展兴林抑螺工作,并监督、指导经营者开展血防项目林的管理和维护。
(六)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血吸虫病人纳入救济救助范围。
(七)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开展血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八)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结合道路建设、航道清淤、新建或者改建航道船闸、修建码头等项目,落实血防措施。
血防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村(居)民参与血防工作,落实防控措施。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血防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血吸虫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血防区的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血防规划和要求,承担血防任务。
Chapter 3预防和治疗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水利、林业等有关部门依据血防规划,制定血防专项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血防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血防意识;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期,集中开展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区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血防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能力。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将血防区划分为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实行分类指导、科学防治。在重点防治区,血防工作和项目建设应当整合资源、综合防治,实施区(流)域治理,整体推进;在一般防治区,血防工作应当做好疫情巩固和监测工作,进一步控制和阻断血吸虫病传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存在权属纠纷等为由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血防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七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防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禁止在血防区施用或者向水体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人、家畜粪便。
血防区公民应当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要求接受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并配合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家畜进行血吸虫病的检查治疗。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封洲禁牧的范围、重点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的草洲设立警示标志,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封洲禁牧重点区域设立围栏、开挖隔离沟,防止人、家畜感染。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封洲禁牧长效机制,制定封洲禁牧管理办法,明确目标任务、禁牧措施、监管职责和资金安排等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封洲禁牧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封洲禁牧区放养的家畜可予以暂扣并进行强制检疫。
封洲禁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实行家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引导养殖结构调整,发展家禽养殖。
血防区和非血防区出现血吸虫病疫情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或者消灭疫情,并通过媒体等途径告知公众,增强防范意识。
Chapter 4保障措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赠财物资助血防工作。
血防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血防专业机构应当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监督管理,统一下发的血防药品必须保证用于血防。
因工作原因感染血吸虫病的,依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待遇。因防汛、抗洪抢险感染血吸虫病的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的,由当地血防医疗机构免费进行检查和治疗,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
按照有关规定,对晚期血吸虫病人和经济困难的血吸虫病人治疗费用给予减免,符合救助条件的,给予救济救助。
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配备专门人员承担血防现场工作、技术指导、人员培训、重大疫情处理等工作,加强对乡、村级血防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