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血防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实施。不同行政区域间的联防联控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同步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隶属关系不同、存在权属纠纷等为由妨碍血防工作、推诿血防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