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普及血防知识,增强公民的自我防护能力。

血防区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有关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血防意识;在血吸虫病易感季节、暑假期间和较大洪涝灾害时期,集中开展血防宣传教育。

血防区学校应当将血防知识列入教学内容和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血防知识教育。

血防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防知识,增强科学防护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8,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