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瑶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June 17,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24年2月28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查批准)
本条例所称瑶医药是指瑶族医药的统称,是瑶族人民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反映瑶族人民对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认识,具有悠久历史传统和独特理论及技术方法的医药学体系,是中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
(一)瑶医药理论知识以及传统文化;
(二)瑶医特色疗法、技能、技法及其用具;
(三)瑶医单方、验方、秘方、常用方、文献、典籍等;
(四)瑶药材自然资源,瑶药材种植、养殖和繁殖技术,瑶药材的炮制以及药物制剂制作等技术;
(五)传统瑶医养生保健方法。
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瑶医药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与瑶医药管理有关的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鉴定;
(三)名瑶医认定、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开展瑶药认定,拟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
(七)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取得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按核准的执业地点、诊疗类别和服务范围,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瑶医医疗活动;未经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执业注册的,不得进行瑶医医疗活动。举办个人瑶医诊所,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瑶医专长(外治技术类)医师资格的考试、考核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
禁止对濒临灭绝和重点保护范围的野生瑶药材品种乱采、滥挖、乱捕、滥猎。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瑶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
每年端午节为自治县瑶医药文化宣传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