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瑶医药专家委员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瑶医药科研课题的立项和成果评审、鉴定;

(二)瑶医医疗技术鉴定;

(三)名瑶医认定、瑶医药传承人遴选和瑶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推荐和评审;

(四)瑶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的评审、评估;

(五)瑶医药教材编写、考试出题、评卷;

(六)开展瑶药认定,拟定瑶药标准、瑶药材种植养殖技术规范、瑶医医疗技术规范;

(七)其他瑶医药相关活动的评审、评估或者鉴定。

瑶医药专家委员会设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