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1,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6月2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开发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行政、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运营管理。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海绵城市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开展合作,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海绵城市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有效运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平台和手机客户端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推广海绵城市建设创新举措和经验。
Chapter 2规划建设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因地制宜,结合雨水资源化利用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编制详细规划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防涝、山体保护、雨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建设内容和要求。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在建设项目的审批过程中,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进行审核。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规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依法对海绵城市设计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初步设计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并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
(一)国家、自治区、市级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对排水流域影响较大的河、湖、渠、公园、绿地或者占用、覆盖河、湖、渠、湿地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对原有自然生态、地形地貌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项目;
(四)汇水面积超过2公顷的低洼地建设项目。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不得擅自去除、降低或者削减设计图纸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具体功能、标准和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海绵城市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工程监理合同等实施监理,承担监理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设工程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进行专项验收。
已建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地下排水管网整治、污水处理设施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因地制宜,重点解决城市内涝、雨污混错接、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化利用率低等问题。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下沉式绿地、雨水花园、渗井等措施,提高对雨水的滞蓄、渗透和净化能力;
(二)道路、广场、停车场建设,路面应当高于绿化带,使雨水径流能够自然流向绿化带,增强绿地对雨水的吸纳;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除消纳自身雨水外,应当统筹考虑周边雨水径流的消纳,降低区域积水风险;
(四)工业厂区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五)其他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要求。
Chapter 3运营维护
(一)道路、园林绿化、排水设施等市政设施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二)公共建筑、商业楼宇、住宅小区、工业厂区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营维护;
(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运营维护;
(四)运营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设施的使用人负责运营维护。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费用由所有权人承担。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标识标牌。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
(一)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粪便等易堵塞物;
(二)向海绵城市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三)向海绵城市设施倾倒融雪剂或者含融雪剂的冰雪;
(四)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安全的行为。
Chapter 4监督管理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信息接入管理系统。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