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城市山体保护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4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1, 2024
- Articles
- 27 articles
(2024年5月28日景德镇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是指景德镇市中心城区(含浮梁县中心城区)和乐平市中心城区纳入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范围内的自然山脉和山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山体保护,是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规划、管理、修复等综合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人为活动和自然因素对城市山体及其生态的破坏,保持城市山体自然景观和生态功能的活动。
城市山体保护实行保护名录和保护线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城市山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山体保护属地职责,负责对城市山体及相关保护设施进行巡查,对破坏、侵占城市山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山体保护工作,鼓励其将城市山体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以及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等破坏城市山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与城市山体保护相关的生态环境准入、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林业部门负责开展城市山体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加强对责任区域的日常巡护;对违法开挖林地、砍伐林木等行为实行常态化监督管理。
水利部门负责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城市山体水土流失等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应急管理、精神文明建设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山体保护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城市山体保护的公益宣传。
对在城市山体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其他专项规划和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相衔接。
(一)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
(二)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后的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修改的,由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改: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发生变更的;
(二)因省级以上项目建设确需修改的;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城市山体权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是城市山体保护的责任单位。既有权属单位又有管理单位的,管理单位是责任单位。权属单位、管理单位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确定责任单位,明确其城市山体保护责任,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名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保护界桩、保护责任牌等标志。
(一)侵占城市山体或者擅自改变城市山体用途性质;
(二)未经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采矿、采石、挖砂、取土;
(四)盗伐、滥伐林木;
(五)采伐、毁坏古树名木和国家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植物,猎捕、危害列入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
(六)毁林开垦、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
(七)违反森林防火规定,烧荒、烧杂物、野炊等野外用火;
(八)擅自开垦林地;
(九)新建、扩建、改建坟墓;
(十)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十一)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十二)其他损害城市山体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
(一)城市山体保护、生态修复及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施;
(二)国家、省、市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公益性项目设施,军事、保密等特殊用途设施;
(三)消防、能源、通信、气象、地震监测等公共基础设施;
(四)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一般保护区范围内可以建设除前款规定的项目外,还可以建设城市山体公园、景观游赏、市民休闲等设施。
前两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办理审批手续时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应当包括城市山体保护和修复治理方案。
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应当按照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的规定保持山貌完整。
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除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公益性项目建设外,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变更许可,不得办理国有林地的树木采伐许可。
城市山体保护范围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者划拨手续但尚未实施开发建设的城市山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应当依法收回。
水利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保护城市山体水土流失防治方案,采取设置挡土墙,截、排水沟,挂网喷播草籽等措施,防止城市山体水土流失。
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市山体中的森林防火区,林业部门应当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森林防火方案,并组织对残缺、稀疏的林木进行补植、补造。
在城市山体修复治理过程中,应当防止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的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
(一)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造成城市山体破损的,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复治理。
(二)因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造成城市山体破损的,由违法行为责任人负责修复治理。
(三)因自然灾害造成城市山体破损的,或者已经造成城市山体破损无法确认责任主体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修复治理责任主体。
城市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制定城市山体修复治理方案,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
修复治理责任主体未予修复治理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验收要求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催告仍不改正,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修复治理,所需费用由城市山体修复治理的责任主体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