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按照以下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

(二)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草案应当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经市、县(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审批后的城市山体保护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