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山体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城市山体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督查考核工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城市山体保护属地职责,负责对城市山体及相关保护设施进行巡查,对破坏、侵占城市山体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执法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山体保护工作,鼓励其将城市山体保护要求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