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3,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3, 2024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2年11月21日海口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4月16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5月29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短期托养以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医疗、康复、保健、安宁疗护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文化教育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和反映老年人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等。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健康卫生工作,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实施和推进医养结合。
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家老年人的医疗保障管理等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老年人组织、志愿服务联合会等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
倡导邻里互助养老,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失能、重病、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房屋、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
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置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并配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区人民政府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整合利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居(村)民委员会对闲置的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改造,用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改造闲置的设施、场所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老城区、已建成住宅小区和农村地区由区人民政府按照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且单处不低于二百平方米的标准,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住宅小区占地面积较小的,可以与周边住宅小区统筹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原地重建或者就近补建、置换。在重建、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方便老年人出行、上下楼梯、医疗护理等的康复辅助器具,支持开展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
(一)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二)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
(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
(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前款规定的享受免费失能护理服务、适老化改造补贴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鼓励养老机构运营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照护、日间照料、短期托养等专业化服务。
鼓励物业、家政、物流服务企业等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
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智慧养老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呼叫、健康管理、远程照护、应急救援、安全监测、代购代缴等服务,并接入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
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使用感受,简化应用程序使用步骤以及操作界面,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服务。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毗邻建设、签约合作、建设联合体等方式,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康复、养老和护理一体化服务。
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和设立日间照料中心。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社区(村)用药、医疗保险报销政策,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物供应,为居家老年人治疗、用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提供家庭养老床位的机构及其所服务的老年人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多元化照护保障需求。
(一)鼓励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与优质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共建合办居家养老服务实训基地;
(二)为照顾失能老年人的赡养人、扶养人或者雇用人员提供免费护理培训;
(三)定期举办养老护理员技能竞赛,对成绩优秀者予以奖励;
(四)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措施。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与从业人员技术服务水平相适应的薪酬和奖励制度。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禁止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禁止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决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