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和反映老年人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有益于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等。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