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下列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

(一)为常住本市的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定期免费体检;

(二)为具有本市户籍的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提供高龄津贴;

(三)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提供一定时间的免费失能护理服务;

(四)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提供补贴;

(五)为具有本市户籍的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居家养老服务。

前款规定的享受免费失能护理服务、适老化改造补贴的条件,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人口老龄化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服务供给状况,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提高服务标准,扩大服务保障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