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社区(村)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公益服务共同组成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照料、助餐、助浴、助行、助洁、短期托养以及代购代缴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体检、医疗、康复、保健、安宁疗护等医疗护理服务;

(三)关怀探访、生活陪伴、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知识讲座等文化教育服务;

(五)紧急救援、安全指导、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等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