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爱国卫生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4
- Articles
- 19 articles
(2024年4月29日亳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4年5月31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做好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个人依法享有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履行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卫生户厕建设改造,引导农村新建住房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早市、夜市等临时便民市场应当落实清扫保洁制度,划定临时停车区域,保障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配置清洗消毒设施设备,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定期维护、清洗、校验餐饮服务设施设备。
餐饮外卖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外卖箱(包)定期进行清洗消毒。鼓励餐饮外卖对配送食品进行封签,使用环保可降解的容器包装。
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独立设置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不得与消防、非生活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当定期进行清洗消毒和卫生维护,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
现制现售饮用水经营者,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有关规定和要求,保障卫生措施符合要求、出水水质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落实预防控制措施,治理病媒生物孳生地,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身公共设施规划,健全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健身公共设施,健全健康教育网络,组织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创建活动,实施健康素养监测评价;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对单位职工进行健康教育,鼓励推行五禽戏、八段锦、工间操等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鼓励为职工定期开展健康检查;
(三)学校、学前教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幼儿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程,配备校医、专(兼)职心理健康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卫生室、保健室,组织开展经常性体育健身活动,引导学生科学合理使用电子产品,减少、改善学生近视、肥胖等不良健康状况;
(四)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将健康教育纳入医疗卫生人员执业培训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探索建立医务人员开展健康教育激励机制;
(五)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科学、准确的卫生健康知识公益宣传;
(六)居住小区以及车站、机场、广场、公园、医院等人群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等,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卫生健康服务体系,拓展中医药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鼓励将中医药技术方法纳入职业病、传染病、常见病、慢性病等疾病防治,加强中医药健康养生文化的推广与传播,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养生保健、康复服务中的作用。
推进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等无烟环境建设。
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管理职责,对吸烟者予以劝阻。
爱卫会应当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考核结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在发生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加强组织和协调,动员单位和个人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落实联防联控、群防群治措施。
爱卫会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意见建议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工作建议和调查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评议、考核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