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卫生设施规划和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推进城乡结合部、城中村、旅游景区、校园周边、老旧小区、农(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建筑工地、车站码头、小餐饮店、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小作坊等区域和场所的环境卫生治理。
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农村卫生户厕建设改造,引导农村新建住房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卫生厕所,人口规模较大村庄配套建设公共卫生厕所。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