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实行爱国卫生工作目标责任制,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投入,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爱卫会)负责组织协调、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爱卫会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明确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做好本居住地区的爱国卫生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