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4
- Articles
- 45 articles
(1994年4月16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2012年7月26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次修正 2024年5月30日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五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报告水土保持工作。
实行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
(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务站或者水利(水保)站负责。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水土保持监测、知识普及与教育、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成绩突出的。
Chapter 2规划
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水土流失面积、侵蚀类型、分布状况和流失程度;
(二)水土流失成因、危害及其趋势;
(三)水土流失防治情况及其效益。
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对防洪安全、水资源安全和生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主要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饮用水水源区等,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
人口密度较大,自然条件恶劣,生态环境恶化,水旱风沙灾害严重,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等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作出的整体部署,以及根据整体部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作出的专项部署。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发布信息、印发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跨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规划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Chapter 3预防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和湖泊、水库的周边,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当地自然条件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前款所称水土保持设施,是指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所有人工建筑物和人工植被的总称,包括:
(一)梯田、地埂、截流沟、蓄水沟、沟边埂、排灌渠(沟)、沉砂池、蓄水池和沟头防护等构筑物;
(二)拦渣坝、拦沙坝、尾矿坝、谷坊、池塘、护堤(坡)、拦(挡)渣(土)墙等工程;
(三)水土保持林草及植物埂、水平沟、鱼鳞坑等;
(四)监测网点和科研试验、示范场地等;
(五)其他水土保持设施。
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种植油茶、果品等经济林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种植者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修建截水沟、蓄水池、排水沟、等高水平条带、边坡种草、梯地、水平台地或者横垄种植法等水土保持措施,尽量保留原有植被,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水土流失严重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水平台地、鱼鳞坑、竹节水平沟和等高水平条带等水土保持措施。
在原有植被条件好、水土流失轻微的五度以上的坡地上整地造林,应当尽量保留原有植被,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措施。
前款规定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的范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因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补充或者修改,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报和审批,依据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编制和审批办法执行。
Chapter 4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预算,在基本建设投资或者生产费用中专项列支。
签订承包治理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治理范围、治理标准、承包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上的陡坡地上全垦种植油茶、果品等经济林的,应当采取修建水平梯田、蓄排水系统,地面及坡面植草等水土保持措施。
已经在二十五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采取不同的水土保持措施:
(一)在二十五度以下、五度以上的,采取以修建水平梯田、坡面水系整治为主,保土耕作、退耕为辅的水土保持措施;
(二)在五度以下的,采取以保土耕作为主的水土保持措施。
(一)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节水灌溉、秸秆还田、种植绿肥、果园种草、田坎种草、田埂种草等;
(二)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三)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四)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Chapter 5监测和监督
(一)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二)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三)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实地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取证。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正在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或者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封、扣押实施违法行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确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三)其他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一)对个人取土、挖砂、采石累计二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二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取土、挖砂、采石累计一百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一百立方米以上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个人开垦、开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一元的罚款;一千平方米以上五千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一元以上一点五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一点五元以上二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单位开垦、开发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的罚款;一万平方米以上五万平方米以下的,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上五元以下的罚款;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毁林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一)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拒不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的生产建设项目,处四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的罚款;
(二)倾倒数量累计在五十立方米以上五百立方米以下的,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十五元以下的罚款;
(三)倾倒数量累计在五百立方米以上的,处每立方米十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