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行为;

(二)进行水土流失勘测、普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审批并监督生产建设单位实施水土保持方案;

(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综合协调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本地区水土流失动态;

(五)负责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

(六)负责水土保持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七)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宣传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训和技术推广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的水土保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日常工作由乡镇水务站或者水利(水保)站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