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水行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