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热心水土保持事业,支持和推动水土保持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水土保持监测、知识普及与教育、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中成绩突出的。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