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土流失的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监测条件和能力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进行监测。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实地监测,保证监测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