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3, 2024
- Articles
- 53 articles
(2016年11月22日石嘴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4年4月28日石嘴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4年5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石嘴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严格执行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并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
鼓励市民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利用本单位场所、设施,为环卫、绿化作业人员提供临时休息、饮水、遮风避雨等便利。
Chapter 2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
(一)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街巷、居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高架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水域、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十)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禁止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Chapter 3市容管理
Section 1建筑物容貌管理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三)搭建建(构)筑物。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Section 2道路容貌管理
临时堆放物料,应当按照批准文件的要求堆放,期限届满后,应当及时清除余料和废弃物,拆除临时建筑物。
经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由主管部门实行统筹管理和全过程信息公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范围和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不得随意扩大封堵范围、延长封堵时间。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规定通过检查验收。
运输砂石、煤炭、泥浆、粪便、渣土等散体、流体物料和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封盖严密,防止撒漏。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在井盖相应部位设置明显标志,逐一编号登记,并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井盖松动、破损、移位、沉降、丢失的,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予以修复和更换。
(一)经营场所符合市容环境卫生相关规定;
(二)有污水、污泥收集、处理等设施;
(三)法律、法规、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占用道路、人行通道进行洗车作业、堆放物品、搭建洗车设施;
(二)损坏城市道路、排水管道等市政设施;
(三)未按照国家、自治区、本市相关技术规范处置洗车废水。
禁止侵占、损坏城市绿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
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
Section 3户外广告管理
(一)设置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实物模型、布幅以及张贴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二)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气球等升空器具悬挂、绘制的广告;
(四)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消防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或者妨碍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三)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使用权益的;
(四)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和设施的;
(五)国家机关、学校、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以及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
(六)其他有损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一)保持户外广告内容健康,外形完好整洁。对破损、脱色、字体残缺、灯光或屏幕显示不完整的,及时维护;
(二)保持户外广告和门头店牌安全牢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承担安全责任;
(三)遇恶劣天气预警时,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四)出现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并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Chapter 4环境卫生管理
Section 1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封闭、损坏、拆除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其功能。
确需拆除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批准,按照规定重建或者补建。
临街单位的卫生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
Section 2垃圾管理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的市场化经营、社会化服务、产业化运作。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公司定时、定点收集和运送,做到日产日清。
禁止在非指定场所倾倒垃圾。
建筑垃圾等废弃物应当在指定地点倾倒,不得乱堆乱倒,不得倒入居民生活垃圾中。
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制定。
(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
(二)在公共场所乱扔烟头、纸屑、果皮(核)、口香糖、饮料瓶、废旧电池和一次性餐具、塑料等废弃物;
(三)在街巷和居住区焚烧枯枝树叶;
(四)乱倒污水、渣土、粪便等污物;
(五)在街巷和居住区从事屠宰家畜家禽和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经营活动;
(六)在街道两侧从事经营性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
(七)焚烧垃圾、沥青等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
(八)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Chapter 5法律责任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