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