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置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完善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共厕所、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公共设施。
垃圾分类收集站、转运站、公共厕所、洒水车加水点、环卫作业用房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按照国家环境卫生设施标准,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和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和设施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Local Regulations · 石嘴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3,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