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7,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4年2月1日温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市场主体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参照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协助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做好民营企业科技创新促进工作。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服务引领功能和专业协调优势,帮助和服务民营企业创业创新、开拓市场。
Chapter 2创新能级提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环大罗山科创走廊科技、产业、城市、人才、生态深度融合发展,发挥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和开放合作的作用。
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应当坚持动态管理、精准服务、专项扶持,实施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等梯度培育工程,支持民营企业提升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提升科技型民营企业占比。
投资促进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研发投入强度、研发人员占比等纳入项目评审、考核和评估体系,加大科技创新型产业项目和科技创新类企业招引力度,优化区域科技创新发展布局。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培育或者招引专业化运营机构,强化创新资源对接、投资融资支持等服务功能,为入驻民营企业以及相关人员提供创业创新服务。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培育成效、创业创新服务能力、人才团队项目集聚为核心的科技企业孵化机构评价体系,符合规定的给予奖补等政策优惠。
Chapter 3创新要素集聚
(一)对本市产业发展具有引领、驱动、支撑作用的领军人才、专家、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
(二)科技金融、科技中介、知识产权运营和保护等科技创新高端服务业领域的人才;
(三)其他能够开创重大产业项目、延伸产业链或者掌握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创新人才。
支持民营企业根据国家、省有关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要求,按照岗位经历、技术技能水平、薪酬待遇等标准,自主评价认定职业技能人才;民营企业自主评价认定的职业技能人才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子女入学、住房安置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和服务。
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顾问指导、兼职挂职、技术咨询、项目合作等柔性用才方式集聚科技创新人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支持民营企业灵活使用科技创新人才的激励保障机制。
(一)结合本市产业发展需要,优化学科、专业以及课程设置,培养符合民营企业需要的科技创新人才;
(二)以学科优势为基础,征集产业行业共性技术难题,联合民营企业等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三)与民营企业围绕重点产业紧缺人才合作办学或者共建实习实训基地,联合培养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四)发挥学科优势建立产业创新机制,通过招引、孵化等方式,推动全产业链培育。
支持有创新实践经验的民营企业家、企业科技创新人才到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兼职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的科学技术人员、教师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项目合作、在职创业或者离岗创业等方式,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科学技术人员、教师参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实际成效,可以作为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专业技术考核和职称职务评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市、县(市、区)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推动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联合行业协会等,对接民营企业提供技术攻关、平台提升、成果转化、人才引育、战略谋划等科技创新服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推动研发与工业、仓储、办公、商业等用途在同一宗地中混合布局、综合利用。
推行市场化、竞争性的项目承担机制,对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符合产业发展需求、具有明确市场应用前景的项目,优先支持企业牵头承担或者联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创新人才团队等承担。
民营企业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市、县(市、区)财政资金应当给予相应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的委托研发项目,项目验收后实际支付委托研发费用达到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规定金额的,视同本市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
鼓励民营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逐步增加科技创新投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及其强度奖补等政策激励机制,推动全社会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逐步提高。
科学技术、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完善政府产业基金内部治理结构,建立市场化运作、风险管理控制和容错机制,保障出资人合法权益。
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评价机制与融资对接机制,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运用评价结果优化授信评价,提供信贷产品和服务。
Chapter 4创新平台建设
对社会力量建设、运营的服务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公共研究开发平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奖补等政策优惠。
鼓励民营企业在市外、国(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吸纳当地优秀科技创新人才,开展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并引导科技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
支持产业链的主导民营企业牵头产业链上下游中小微民营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行业协会等组建创新联合体、技术创新联盟等创新平台,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企业标准互认、产品配套、资源对接等方面开展协同共建。
(一)引进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领军企业以及高层次人才团队设立或者联合组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二)优化整合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民营企业相关领域创新资源,联合建设新型研究开发机构。
支持产业链的主导民营企业联合新型研究开发机构深化产学研用合作关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合作项目产业化,孵化培育科技创新类民营企业。
Chapter 5创新生态优化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依法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时,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二)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
(三)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五年内,应当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开展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保障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合法权益。
鼓励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等公开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研发相关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产品展销会等活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地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所需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和便利,促进其在本市落地转化。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科学技术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
支持依托创新创业竞赛、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评选、职业技能赛事等活动,展示群众性创新能力和成果,培育提升创新意识。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可以赋予科学技术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市有关单位应当通过制定勤勉尽责规范细则、探索负面清单管理等方式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容错免责机制,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单位积极转化职务科技成果。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