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方式,以及在政府重大工程和投资项目招标中,支持对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采购,促进民营企业创新产品的规模化应用。

鼓励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等公开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研发相关技术、提供产品和服务;支持开展成果推介会、项目对接会、产品展销会等活动,推进民营企业科技创新成果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科技创新应用场景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等在本地测试、试用、应用,并依法提供所需数据开放、基础设施、技术验证环境、检测标准、示范应用等服务和便利,促进其在本市落地转化。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