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集中建设科技园区、更新改造老旧园区或者整治提升存量低效用地等方式,依法增加科技研发类用地用房空间,提升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服务功能,统筹保障科技创新类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科技企业孵化机构发展的用地用房需求。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推动研发与工业、仓储、办公、商业等用途在同一宗地中混合布局、综合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