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2,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4
- Articles
- 37 articles
(2023年12月28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服务和公益互助服务等共同组成,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一)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
(二)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财政保障机制;
(三)完善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医养康养融合发展;
(四)支持建立专业化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
(五)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红十字会、科协、工商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协调、落实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二)配置、管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协助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调查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二)宣传居家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养老服务信息;
(三)定期探访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
(四)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互助养老、文体娱乐、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教育、引导村(居)民依法履行赡养和扶养义务;
(六)其他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宣传教育活动。
Chapter 2服务设施
镇(街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相邻的村(社区)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拆除。因城乡建设需要,经依法批准改变用途或者拆除的,应当按照原有的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购置或者置换。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将闲置的房屋、场地和设施,整合改造后依法用于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改造补助。
支持符合改造条件的既有住宅和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加装电梯。
Chapter 3服务供给
(一)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体检、诊治、用药指导、护理、康复、家庭病床、安宁疗护等医疗卫生服务;
(三)关怀访视、情绪疏导、心理咨询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其他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机构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居家老年人提供家庭养老床位服务。
支持专业组织、机构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将专业化服务延伸至老年人家庭。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餐饮企业、养老机构等,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网络订餐平台等社会力量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助餐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
推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依托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开设联合病房,为老年患者提供稳定期康复等服务。
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治疗等方面的药物供应,为老年人续方配药、费用结算等提供便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老年人作为家庭医生签约的重点人群,提高家庭医生服务质量。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或者病床,为老年患者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应当依法实现养老服务信息与户籍、医疗健康、康复护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信息共享,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养老服务相关的基础数据和信息。
Chapter 4激励保障
地方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五十五的比例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并主要用于居家养老事业。
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样化的融资支持。
鼓励将养老服务列为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优先领域。
定期举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能竞赛,支持推荐优秀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先进评选。
实行全市统一的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制度。
对在本市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入职奖补。
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老年人到子女所在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有关部门应当在户口迁移、医保结算、公共交通等方面给予便利或者优待。
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其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期。
Chapter 5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并公布实施。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规范提供服务,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维护老年人尊严、保护老年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虐待老年人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不得以欺骗方式诱导老年人消费;不得诱导老年人参与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和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Chapter 6法律责任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