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套建设,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在规划条件或者相关文件中明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要求、建筑面积等内容。
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该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且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集中配置;未达到配置标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在本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
鼓励以社区为单元统筹若干个住宅小区的配套建设指标,就近就便集中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每处不少于二百平方米。
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