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合理设置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
镇(街道)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五百平方米。
村(社区)至少配置一个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三百平方米。相邻的村(社区)如需共同配置的,配置方案应当征求民政部门意见。
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应当错位发展、相互补充,满足居家老年人对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