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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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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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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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il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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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
(1994年4月28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规定所称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国家机关用地;
(二)军事用地;
(三)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划拨的建设用地。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的,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权属发生变更的,当事人持有关手续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在办理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应联合办公,并在接到申请之日后十日内办理完毕。
Chapter 2土地使用权出让
下列土地使用权可供出让:
(一)城镇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
(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计划地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拟定土地出让计划,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
出让方案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对确需更改的,须经制定出让方案各方协商一致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三)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四)综合用地或其他用地五十年。
(一)受让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法人资格证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资金来源证明或担保文书,向出让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受让人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要求,从提出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提交土地开发建设方案及图件,与出让方协商出让金数额和付款方式等事宜。
(三)签订出让合同,受让人按合同约定给付定金。
(四)受让人在六十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标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按照招标文书规定交付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填写投标文书,参加投标。
(三)出让方按照招标文书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者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未中标者的保证金在决标后五日内予以退还。
(四)中标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出让金,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开标、评标和决标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拍卖文书,由土地管理部门发布拍卖公告。
(二)竞投者按拍卖文书规定交付拍卖保证金(不计利息),参加竞投。
(三)拍卖主持人按拍卖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拍卖文书规定的程序主持拍卖活动,当场宣布竞投得主,并向其他竞投者退还拍卖保证金。
(四)竞投得主应按拍卖文书规定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给付出让金总额百分之十的定金。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土地使用者不能按拍卖文书规定给付定金的,视为违约。土地使用者在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拍卖活动应邀请公证机关参加。
Chapter 3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双方应从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一)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
(二)持有土地使用证。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还应持有其产权证明;
(三)已按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和利用土地的。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同一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整体不可分割。
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分割转让的,转让后的各产权所有人享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
Chapter 4土地使用权出租
租赁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租人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出租人或承租人发生变更的,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依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租赁关系终止,租赁双方应从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Chapter 5土地使用权抵押
抵押时应当交验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地上有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还要交验其产权证明。经抵押权人核实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的,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在处分抵押财产后十五日内,应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过户手续和权属变更登记。
Chapter 6土地使用权终止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不申请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者应缴还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并分别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国家必须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提前六十日通知土地使用者,并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给予相应补偿。
Chapter 7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
补交或抵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宗地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宗地地价的百分之四十。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对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出让。
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对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Chapter 8法律责任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Chapter 9附则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列入财政预算,作为专项基金管理,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罚款和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不得罚款和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