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向申请用地者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的位置、面积、四至、地图、地上地下现状和基础设施情况;

(二)土地用途、建筑密度、容积率和净空限制;

(三)环境保护、绿化、交通、抗震等要求;

(四)出让年限和方式;

(五)其他与土地使用权出让有关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